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4號
NTDV,107,司促,604,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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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洪家聰即洪嘉聰
債 務 人 洪錦龍
債 務 人 魏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家聰即洪嘉聰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夜間部
  (現為南開科技大學夜間部)時,於民國91年8月26日邀同
  債務人洪錦龍魏月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以下同)29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1年8
  月26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
  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
  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
  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
  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
  為106年9月1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4.756%另加計年
  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5.256%。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洪家聰即洪嘉聰自民國106年9月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1,83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
  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錦龍魏月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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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