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龍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忠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松佑五
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鄭永烈、債務人林忠福、債務人陳月琴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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