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31號
NTDV,107,司促,1031,2018022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龍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忠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松佑五
   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鄭永烈、債務人林忠福、債務人陳月琴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