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偉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鳳玲
一、債務人伍偉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玖仟捌佰
陸拾肆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貳仟伍佰貳拾壹
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四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二)其中新
臺幣伍佰捌拾壹萬柒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伍偉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林鳳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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