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9號
NTDV,107,司促,1019,2018022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麒耀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凱庭
一、債務人林家榮林麒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緯杰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陳凱庭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