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51號
NTDV,105,訴,351,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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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黃媺棫(即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韵晴(即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韋程(即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榆媗(即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謝恩如(即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胡朝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胡朝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恩如黃榆媗、黃韵晴、黃韋程、黃媺棫為原告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 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文雄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去世,有其戶 籍資料在卷可證(見本案卷第342 頁)。而原告黃文雄之繼 承人為謝恩如黃榆媗、黃韵晴、黃韋程、黃媺棫,且渠等 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被繼承人黃文雄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然其等迄均未聲明承受 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等5 人為原告黃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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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