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20號
NTDM,107,聲,120,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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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柏榕
被   告 邱仲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
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柏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仲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邱柏榕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 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第1 項後段 、同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 閱聲請人提出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 、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 知單)均影本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監 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 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復經 拘提未獲,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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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