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42號
NTDM,106,訴,242,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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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益義
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法律服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4884號、第5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益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楊益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核 與證人黃育倫等人之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扣案證物 等卷證資料相符,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知悉其所涉犯上開罪嫌之法定 刑非輕之情形下,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度 可能,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致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 之危險,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均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況被告 為通緝到案,顯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 顯難順利進行審判。綜上,被告因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6 年11月30 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被告固以:請求交保等語,惟 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 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連歆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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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