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84號
NTDM,106,訴,184,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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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號
被   告 蔡育霖
具 保 人 陳佳琳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6 年度偵字第2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佳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育霖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羈 押之必要,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並限制住居,由具 保人陳佳琳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 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具保責付 辦理程序單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第28頁、第 30頁)。嗣本院依被告上開住所及居所傳喚,前者於106 年 12月1 日寄存送達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 ,於翌日起算10日即106 年12月12日0 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後者於106 年11月29日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阿嬤收受; 又本院另依具保人上揭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出庭, 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具保人之婆婆收受,然被告並未依傳票 之通知於106 年12月18日到庭應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 份 、刑事報到單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4頁至第96頁、第 103 頁)。嗣本院乃依法對其實施拘提,經實施拘提之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員警多次前往被告住所及居所拘提被 告,然均拘提未獲,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 年 1 月15日投投警偵字第1060026399號函暨所附拘票4 份、報 告書2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9 頁至第125 頁)。又查 無被告有變更戶籍地址或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27 頁、第129 頁)。綜此,足認被告確有逃 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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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