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287號
NTDM,105,易,287,2018022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証添
      陳威旭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
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 人因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