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30號
原 告 王永振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王邱櫻花
王明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王明輝
王明華
王玲
王惠玲
上列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年7月20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6號(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 度原訴字第2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99號)行政 訴訟事件判決業已確定,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函1 紙在卷可 稽,據此,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