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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20號
TNEV,107,南簡,20,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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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0號
原   告 紀孋容
被   告 吳家銘
      于念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450號),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78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 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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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