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70號
TNEV,107,南簡,170,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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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0號
原   告 黃秋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景忠、吳麗月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景忠、吳麗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
  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5,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4,5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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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