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0號
原 告 黃秋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景忠、吳麗月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景忠、吳麗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
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5,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4,5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