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67號
TNEV,107,南簡,167,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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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67號
原   告 誼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進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兆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45,000元,應繳裁判費80,69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195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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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