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59號
原 告 蒲鳳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敏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即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
內依法提出異議,復因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之規定逕送
分案,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及第419條第4項之規
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1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
03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
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