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1550號
原 告 郭少鈴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邱霈云律師
被 告 李江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於簡易訴訟程序 亦適用之,分據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原請求給 付新臺幣(下同)537,6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前經本院核發106 年度司促字第18838 號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 出異議,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嗣原告於本院審 理期間提出準備狀,變更請求被告給付3,156,000 元,及自 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再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審理時變更請求被告給 付537,600 元之本息等情(見南簡卷第57、84頁),核屬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先 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向伊借款,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共11紙,交付伊收執,詎提示均未獲支付,其中2,618,400 元之部分,伊已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106 年度司促字第0000 0 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爰依消費借貸或票據之法律關係, 擇一請求被告給付其餘之537,600 元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附表之本票為證(見南簡
第39-49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 年度司促字第0000 0 號支付命令卷宗審核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或票據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7,600 元,及自被告收受支付命令 (司促卷第44頁)之翌日即106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5,840 元(即裁判費),應由敗訴之 被告負擔。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3 款及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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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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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示日期 │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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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江濱 │ 97年 9月15日 │ 300,000元 │ 106年8月1日│ 44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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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李江濱 │ 98年 5月17日 │ 1,000,000元 │ 106年8月1日│ 742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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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李江濱 │100年 7月10日 │ 100,000元 │ 106年8月1日│ 442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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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李江濱 │101年10月 1日 │ 100,000元 │ 106年8月1日│ 44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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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李江濱 │101年12月26日 │ 50,000元 │ 106年8月1日│ 549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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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李江濱 │102年 6月10日 │ 576,000元 │ 106年8月1日│ 44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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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李江濱 │102年 9月15日 │ 100,000元 │ 106年8月1日│ 442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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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李江濱 │102年 9月25日 │ 50,000元 │ 106年8月1日│ 442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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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李江濱 │102年 9月25日 │ 50,000元 │ 106年8月1日│ 442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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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李江濱 │106 年2 月1 日│ 210,000元 │ 106年8月1日│ 68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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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李江濱 │102年 2月 1日 │ 620,000元 │ 106年8月1日│ 68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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