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告 吳靜儀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楊瑞芬(處長)
訴訟代理人 王元均
蔡文明
黃健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森林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