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845號
TPBA,105,訴,1845,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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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5號
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蔡嘉昇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劍非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盧碧黛
 劉穎俊
 吳強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產業創新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3月14日下午3時20分為準備期日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具狀提出其就103年5月6日修正
施行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之1第2款所稱
「情節重大」,訂定之「情節重大認定要點」全文,過院參辦,
並逕寄影本予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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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