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77號
TPEV,107,北補,77,2018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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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國防部部長馮世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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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