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國防部部長馮世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