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押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327號
TPEV,107,北補,327,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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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27號
原   告 黃傳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佳良間請求清償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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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