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59號
TPEV,107,北補,259,20180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善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8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