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善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8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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