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30號
TPEV,107,北補,230,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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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黃明源即泓昱裝潢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6,0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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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