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27號
TPEV,107,北補,227,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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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臺北市成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廖子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孟凡(原名:蘇文鼎)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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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