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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22號
TPEV,107,北補,222,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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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2號
原   告 新生報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展寧
訴訟代理人 莫元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幸樺(原名:謝梅卿)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0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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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