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77號
TPEV,107,北補,177,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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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ELIN SRI SUNDARI BT SUPARMAN間給付分期買賣
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 萬1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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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劉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