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12號
TPEV,107,北補,112,20180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呂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印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