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協議書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2441號
TPEV,107,北簡,2441,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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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441號
原   告 張介遙
上列原告對被告史美薇提起請求撤銷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9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資料在 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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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