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934號
TPEV,107,北簡,1934,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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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934號
原   告 王勝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0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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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