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934號
原 告 王勝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0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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