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00號
TPEV,107,北簡,100,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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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歐陽玉輝
被   告 楊炳凰
訴訟代理人 胡惟淳
被   告 潘曜宗
訴訟代理人 楊繹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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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