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18號
原 告 黃蕙玲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徐璐珊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江帝範律師
張勝傑律師
李蕙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45分於本院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