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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號
TPEV,106,北簡,9,2018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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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上列上訴人南針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林世榮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南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 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 同)3,325,500 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如上 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 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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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