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725號
原 告 林家銘
訴訟代理人 王昱文律師
被 告 李宗達
楊雅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