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帥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傳修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1,4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