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60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法定代理人 王英偉
訴訟代理人 林美珠
杜家駒律師
徐豪駿律師
被 告 台灣特色產業文創聚落促進學會
法定代理人 黃洛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