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27號
原 告 李宜霈
訴 訟代理 人 曾志立律師
複 代 理 人 曾瑞慶律師
被 告 鄭斐文
李宗美
李純美
兼上3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佳美
被 告 李成興
李宛茱
李珈芳
上2 人共同訴
訟 代理 人 林佑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4樓之1
被 告 李享美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0號
訴 訟代理 人 郭炳輝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林銓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後,並將附表所示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李銓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後,並將附表所示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