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111號
原 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被 告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 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系爭契約簽立後,原告有無依約於24個工作天內請求被告提 供相關資料以製作網頁平面初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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