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437號
TPEV,106,北簡,1437,2018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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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王清華
      林佳胤
      洪婕翎
被   告①陳世杰
     ②陳素芬
     ③陳峻山
     ④陳富山
     ⑤洪孟雅
     ⑥洪仕漢
     ⑦林陳美玉
     ⑧陳秀玉
     ⑨陳燕玉
     ⑩陳高山
兼上列被告
③④⑥⑦⑨

訴訟代理人⑪陳玲玉
兼上列被告
⑤⑥⑧⑨⑩
訴訟代理人⑫陳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
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關於編號2權利範圍「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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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