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077號原 告 吳逸恩被 告 王紹恩訴訟代理人 洪鼎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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