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41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複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郭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 年2 月1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區 ○○路00號前(見本院卷第3 頁),本院自有管轄權。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所承保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0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 (下同)105 年1 月20日14時55分許,由訴外人潘筱玲駕駛 沿臺北市永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永吉路89號時,遭 後方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撞擊,致系爭 車輛後車尾受損,伊依保險契約修復因而支出新臺幣(下同 )28,696元,爰以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 語,並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使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定有明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 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 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 項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伊所承保
系爭車輛遭被告駕車撞擊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信義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見本院卷第3 至4 頁),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調閱車禍肇事案相關資料相符(見 本院卷第12至18頁)。依前揭現場圖可知系爭事故發生時, 被告沿永吉路東向西直行第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追撞 前方系爭車輛,被告就本件事故有過失。又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 執,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 告過失駕駛行為與系爭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就 本件事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3 項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依約支出系爭車輛修理費 用27,696元,有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在卷可據(見本院卷第5 至6 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支出修復費用27 ,696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7,6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 月5 日 (見本院卷第30頁,106 年12月25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 之迴龍派出所)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 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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