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9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帆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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