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5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芊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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