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5931號
TPEV,105,北簡,15931,2018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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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9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昭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義翰(原名陳柏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北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旺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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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松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