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9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昭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義翰(原名陳柏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北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旺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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