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1981號
TPEV,105,北簡,11981,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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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981號
原   告 鄭心喜
      鄭心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台駿
被   告 邱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19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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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