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原 告 楊碧慎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被 告 黃說凰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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