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0510號
TPEV,104,北簡,10510,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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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原   告 楊碧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黃說凰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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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