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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602號
TCEV,107,中補,602,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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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王新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畢卡索梅川陽
  明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81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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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