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惠珍、郭庚
源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惟被告2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6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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