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500號
TCEV,107,中補,500,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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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500號
原   告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虹蓁
  吳珊蓉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225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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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