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490號
TCEV,107,中補,490,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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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吳中偉
被   告 奇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政
被   告 黃得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洋貿易有限公司黃得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9,164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
參原告提出之106年年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所載之課稅現值109,600
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前段另請求給付之49,564元,至聲明第二項
後段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07年2月23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15,112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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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洋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