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479號
TCEV,107,中補,479,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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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7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威
  廷即林張節子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
  13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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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