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425號
TCEV,107,中補,425,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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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維和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志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25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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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