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358號
TCEV,107,中補,358,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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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蘇柏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梓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9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出委任「蘇柏諭」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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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